上海市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单位及收费标准《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2】第47号) 第二十条规定: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第二十一条规定: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 初
2023-03-21 环境检测 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