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集中空调竣工验收报告

2024-03-21 23:04:41 环境检测 3334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竣工验收卫生学评价

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本市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竣工验收卫生学评价的委托和提供。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

事项名称: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竣工验收卫生学评价

三、中介服务依据

(一)中介服务设定依据

《上海市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0号)第七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在竣工验收阶段提交的材料中,包含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竣工验收卫生学评价报告的内容。卫生学评价报告应当由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能力的卫生学评价机构出具。

《关于发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等3项卫生行业标准通告》(卫通201216号)发布卫生行业标准《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WS 394-2012)。其第5章规定:应建立集中空调系统卫生档案,档案应包括卫生学检测或评价报告书内容。

《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项目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规范(2019年版)〉的通知》(沪卫计监督〔20192号,以下简称“《规范》”中规定:相关公共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参照《规范》出具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报告。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参照《规范》,对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审核中相关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报告进行审核。

(二)中介服务技术依据

中介服务技术依据见附录8

四、中介服务范围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竣工验收卫生学评价的范围是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

五、中介服务对象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竣工验收卫生学评价的对象是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设计、卫生管理和卫生质量。

六、中介服务内容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竣工验收卫生学评价的内容是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设计、卫生管理和卫生质量的合规性评价。具体如下:

(一)卫生设计的合规性评价

1.空调风系统,包括:新风、送风、回风和排风系统。

2.空调水系统,包括:冷凝水系统、冷却水系统、加湿水系统。

(二)卫生管理的合规性评价

1.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制度,包括:卫生巡检、卫生培训、卫生检测、清洗消毒、档案管理。

2.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应急预案,包括:责任部门和责任人、隔离控制措施、运行方案、清洗消毒方案、风险评估、应急演练。

(三)卫生质量的合规性评价

1.易引起污染的部位或部件卫生状况,包括:新风口,机组、机房,盘管,冷凝水管水封、排水管、凝水盘,加湿(除湿)设备、加湿设备水源,风管管体、内部、检修(查)口,送风口、回风口和排风口,空气过滤器和过滤网,冷却水系统。

2.卫生指标检测结果,包括:送风中细菌总数、真菌总数、β-溶血性链球菌、嗜肺军团菌(非必测指标)、可吸入颗粒物(PM10),风管内细菌总数、真菌总数、积尘量,新风量(由于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准确检测时,可用二氧化碳浓度检测替代),冷凝水中嗜肺军团菌、冷却水中嗜肺军团菌、加湿设备水中嗜肺军团菌、加湿设备水源水质(《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表1、表2中的指标),室内温度、相对湿度、风速,空调运行时室内噪声与空调关闭时室内噪声的差值(有睡眠、休憩需求的场所检测指标)。

七、中介服务方法

根据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学特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竣工验收卫生学评价一般采用检查表法、现场调查法、检测检验法、专家会商法等方法进行定性和定量评价。必要时也可采用其他评价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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