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设项目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用于社会公共活动的建设项目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的技术和要求。
本标准不适用于为科研、生产、医疗或检验等过程提供有特殊要求空气环境的空调通风系统。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9663~9672,16153公共场所卫生标准
GB50736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5750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GB/T18204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方法
GB/T18883室内空气质量标准
WS394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
WS/T395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规范
WS/T396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规范
DB31/T405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centralventilationandairconditioningsystems
为使房间或封闭空间空气温度、湿度、洁净度和气流速度等参数达到设定要求而对空气进行集中处理、输送、分配的所有设备、管道及附件、仪器仪表的总和。
3.2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Hygienicevaluationforcentralventilationandairconditioningsystems
对新建、改建、扩建和室内二次装修建设项目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在设计、竣工验收阶段进行预防性卫生学评价,包括设计卫生学评价和竣工验收卫生学评价。
4总则
4.1评价原则
4.1.1遵循科学、公正、客观的原则,贯彻执行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政策和规范等,优化项目建设,服务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
4.1.2保护和改善室内空气环境质量,保护空调室内人员健康。
4.1.3根据建设项目的工程内容及其要求,对建设项目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主要卫生影响予以重点分析和评价。
4.1.4保证评价工作的独立性,排除非技术性因素的影响。
4.2评价程序
4.2.1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工作一般分为三个阶段,即准备阶段、实施阶段和报告编制阶段。
4.2.2准备阶段主要工作包括:接受建设单位委托、收集有关资料等。
4.2.3实施阶段主要工作包括:工程分析、现场调查、健康影响因素分析、卫生学检测等。
4.2.4报告编制阶段主要工作包括:汇总分析资料、做出结论、提出对策和建议、编制报告、内部审核等。
4.2.5评价工作流程图见附录A。
4.3评价依据
4.3.1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主要包括: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3)《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4)《上海市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
5)《上海市传染病防治管理办法》
6)GB9663~9673、16153公共场所卫生标准
7)GB50736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8)GB/T18204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方法
9)GB/T18883室内空气质量标准
10)WS394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
11)WS/T395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规范
12)WS/T396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规范
13)DB31/T405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规范
14)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15)其他相关标准规范
4.3.2建设单位提供的技术资料
4.3.2.1设计卫生学评价阶段,建设单位应提供下列资料:
1)建设项目的立项文件(二次装修项目除外)
2)如建设项目进行过预防性卫生审核,提供前阶段的卫生审核意见
3)建设项目概况资料
4)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资料,应至少包括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设备表、空调通风平面图、暖通设计说明和空调水管平面图
4.3.2.2竣工验收卫生学评价阶段,除4.3.2.1包含的资料外,建设单位还应提供下列资料:
1)设计卫生学评价报告
2)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竣工图
3)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设备运行测试(调试)报告或由建设单位/委托方盖公章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可正常运行的证明文件
4.4评价内容
4.4.1卫生设计
4.4.1.1室内环境参数,包括温度、相对湿度、风速、噪声、室内CO2浓度和新风量等。
4.4.1.2空调风系统,包括新风、送风、回风、排风系统以及应急关闭回风和新风的装置、控制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分区域运行的装置和供风管系统清洗、消毒用的可开闭检查孔。
4.4.1.3空调水系统,包括冷凝水系统、冷却水系统、加湿水系统。
4.4.2卫生管理
主要包括:部位或部件的卫生状况、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制度及其执行情况、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应急预案和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档案等内容。
4.4.3卫生指标
4.4.3.1空调风系统卫生指标,包括送风中细菌总数、真菌总数、β-溶血性链球菌、嗜肺军团菌、可吸入颗粒物(PM10)和风管内表面细菌总数、真菌总数、积尘量、新风量。
4.4.3.2空调水系统卫生指标,包括冷凝水、冷却水和加湿设备水中嗜肺军团菌。
4.5评价方法
4.5.1根据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学特点,卫生学评价一般采用检查表法、现场调查法、检测检验法等方法进行定性和定量评价。必要时也可采用其他评价方法。
4.5.2检查表法
依据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以及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健康危害事故案例等,通过对评价项目的分析和研究,列出检查单元、检查部位、检查项目、检查内容、检查要求等编制成表,逐项检查符合情况,确定评价项目存在的问题、缺陷和潜在健康危害。
4.5.3现场调查法
采用现场卫生学调查方法,了解评价项目状况及周边环境、运行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健康危害因素及影响程度、卫生管理、卫生设施配置等情况。
4.5.4检测检验法
依据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通过现场检测和实验室分析,对评价项目健康危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以及卫生设施、净化消毒装置的效果进行评定。
4.6报告编制
4.6.1建设项目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报告分为评价报告表、评价报告书两种形式。
4.6.2评价报告表适用于仅采用风机盘管加新风系统或变制冷剂流量多联式空调系统加新风系统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设计卫生学评价。评价报告表格式见附录B。
4.6.3评价报告书适用于所有类型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学评价。评价报告书格式见附录C。
4.7评价人员
4.7.1评价机构应有与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工作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指公共卫生、环境工程、暖通工程、卫生工程、卫生检验等专业或同等能力的人员。
4.7.2评价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相关专业工作5年以上。
4.7.3评价质量负责人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相关专业工作5年以上。
4.7.4专业人员不应少于5人,包括公共卫生、卫生检验等专业或同等能力的人员,其中中级职称专业人员不应少于40%。
4.7.5评价报告授权签字人应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
4.8质量管理
评价机构应设立专门的质量管理部门,并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质量管理要求见附录D。
5设计卫生学评价
5.1工程分析与现场调查
5.1.1对建设项目基本情况、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设计情况进行工程分析,对项目周边污染状况进行现场调查。
5.1.2工程分析与现场调查内容见附录E。
5.2健康影响因素识别与分析
在工程分析与现场调查的基础上,识别与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服务人群相关的物理性、化学性、生物性健康影响因素,并分析其可能引起的健康危害。
5.3卫生学评价
根据工程分析与现场调查、健康影响因素识别与分析的结果,对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中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设计要求,评价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设计的符合性。
5.4卫生审核意见落实情况分析
如建设项目进行过预防性卫生审核,应对照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相关的卫生审核意见,逐条描述建设单位采取的措施,并作出是否落实卫生审核意见的结论。
5.5评价结论与建议
5.5.1各检查项的评价结果应分为符合、不符合和合理缺项,并说明判为不符合项和合理缺项的理由。评价结论应列出不符合项和合理缺项,明确建设项目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在采取了设计卫生学评价报告所提的防护措施后,是否能满足国家和地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
5.5.2针对不符合项提出相应的建议,建议应分为整改性建议、持续改进性建议,并提出预防性告知。
6竣工验收卫生学评价
6.1工程分析与现场调查
6.1.1对建设项目基本情况、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设置情况、日常运行管理情况进行工程分析与现场调查。
6.1.2工程分析与现场调查内容见附录E。
6.2健康影响因素识别与分析
在工程分析与现场调查的基础上,识别与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服务人群相关的物理性、化学性、生物性健康影响因素,并分析其可能引起的健康危害。
6.3卫生学检测
6.3.1对室内环境参数指标和卫生指标进行卫生学检测。
6.3.2由于季节原因无法进行检测的卫生指标,应在下一个满足检测要求的季节进行补测。
6.3.3具体检测要求见附录F。
6.4卫生学评价
根据工程分析与现场调查、健康影响因素识别与分析和卫生学检测的结果,并对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中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设计、卫生指标和卫生管理要求,评价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符合性。
6.5卫生审核意见落实情况分析
如建设项目进行过预防性卫生审核,应对照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相关的卫生审核意见,逐条描述建设单位采取的措施,并作出是否落实卫生审核意见的结论。
6.6设计卫生学评价报告建议落实情况分析
对照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设计卫生学评价报告建议,逐条描述建设单位采取的措施,并作出是否落实设计卫生学评价报告建议的结论。
6.7评价结论与建议
6.7.1各检查项的评价结果应分为符合、不符合和合理缺项,并说明判为不符合项和合理缺项的理由。评价结论应列出不符合项和合理缺项,明确建设项目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在将来正常运行过程中,采取了竣工验收卫生学评价报告所提措施和建议的情况下,是否能满足国家和地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
6.7.2针对不符合项提出相应的建议,建议应分为整改性建议、持续改进性建议,并提出预防性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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