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的这些问题,你都清楚吗?
罚款!因未按规定备案
案例一:2022年3月19日,扬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至位于李典镇的扬州市广陵区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现场检查,该单位主要从事包装品印刷作业,检查中发现该单位未按环评批复要求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我局备案,依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该单位处罚款1.44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2022年4月23日,泰州市泰兴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江苏某机电设备制造厂于2021年1月编制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但未按要求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江苏某机电设备制造厂的行为违反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了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环境违法行为,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6月27日,泰州市生态环境局下发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企业限10日内按照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并处罚款1万元。
法律适用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按照分类分级管理的原则,报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三)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
环境应急预案备案注意事项(参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请各单位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过程中做好以下工作: 1、备案流程与携带材料 (1)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应当在预案签署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区生态环境局备案。 (2)企业需准备发布令签字版,环境应急预案及编制说明,环境风险评估报告,环境应急资源调查报告,环境应急预案评审意见(专家评审意见、评审表、修改说明表及专家聘书),以上文件纸质版装订成册(1册),电子版(需PDF格式,内容要与纸质版一致)发至指定邮箱。 (3)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表(一式两份),需预案签署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2、信息公开 (1)企业主动公开与周边可能受影响的居民、单位、区域环境等密切相关的环境应急预案信息。 (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除外) 3、参考文件 (1)《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 (2)《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评审工作指南(试行)》(环办应急〔2018〕8号) 关于开展环境应急预案备案工作中的疑问回复 问题: 作为基层的环境应急管理人员,今年我县大部分企业应急预案备案将满三年,根据《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和第十八条内容,应进行回顾性评估,因我县企业情况复杂,现有以下疑问请求部里给予答复和指导: 1.对于企业个别内容变化及时修订预案的(非重大修订),是否要求企业进行重新备案?是否按照最新出台的指南完善风险评估报告和应急资源调查报告?是否按照最新的评审指南进行重新评审?需不需要出具新的备案编号?若不需要重新备案,需不需要在备案表中或者通过其他方式体现企业进行了应急预案修编,该怎样落实相关备案工作。 2.对于企业对应急预案每三年进行一次的回顾性评估工作,假如企业未发生变化的,是否按照最新出台的指南完善风险评估报告和应急资源调查报告?是否按照最新的评审指南进行重新评审?需不需要出具新的备案编号?若不出具新的备案编号,该怎样体现或佐证企业进行了应急预案的回顾性评估工作。(个人建议:对于无变化的企业(如加油站、城镇污水处理厂),假如每三年进行一次的回顾性评估需要重新评审和备案,无疑增加了企业或政府的成本,是否可以不用评审和备案,或者采用其他更合理的方式处理。) 回复: 一、根据《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企业环境应急预案个别内容进行调整、需要告知生态环境部门的,应当在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以文件形式告知原备案受理部门,不需要重新备案。 二、企业在组织对环境应急预案进行回顾性评估时,推荐参照最新或当地环境风险评估、环境应急资源调查、环境应急预案评审等技术文件进行。 三、企业环境应急预案有重大修订的,应当在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原受理部门变更备案。变更备案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五条要求办理。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必须要去备案吗?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38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工作,确定风险等级的; (二)未按规定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的; (三)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 (四)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如实记录培训情况的; (五)未按规定储备必要的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 (六)未按规定公开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的。 由此可见,上述的企事业单位应当按规定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向环保部门备案。国家鼓励其他企业制定单独的环境应急预案,或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中制定环境应急预案专章,并备案。不编制应急预案,有关部门可以依照《突发环境事件管理办法》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为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和备案工作,近年来已陆续出台了相关的导则、标准和管理办法,尤其是网上平台的备案要求,亟需企业必须按规范编制、评审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从而顺利通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审核和网上备案。 相关参考文件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 《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14]119号) 《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试行)》(环办[2014]34号) 《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 《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方法》(HJ941-2018) 《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评审工作指南(试行)》(环办应急[2018]8号) 《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推荐方法》(环办应急[2018]9号) 免责声明:所载内容、图片来源互联网,微信公众号等公开渠道,我们对文中观点保持中立,仅供参考,交流之目的。转载的稿件版权归原作者和机构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