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度上海市排污许可证质量审核工作的通知

2022-07-15 09:21:51 环境检测 360

上海环境检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各区生态环境局,自贸区管委会保税区管理局、临港新片区管委会:

根据生态环境部《环评与排污许可监管行动计划(2021-2023年)》《排污许可提质增效工作方案(2022-2024年)》等要求,为全面落实“双百”目标任务和许可证质量常态化抽查要求,进一步巩固提升排污许可证质量,我局决定开展2022年度排污许可证质量审核工作。现将有关工作安排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工作任务

(一)许可证质量审核“双百”任务

按照生态环境部“2023年底前实现全部排污许可证质量审核全覆盖”的要求,以截至2022年6月30日全市有效排污许可证为基数,市区两级生态环境局、自贸区管委会保税区管理局和临港新片区管委会(以下统称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按职责对不少于三分之一的排污许可证开展质量审核,且国家规定的23个重点行业许可证要完成全覆盖审核(详见附件1),确保2021、2022年合计许可证质量审核数量不少于全市排污许可证数量的三分之二。

(二)许可证质量常态化抽查

根据生态环境部要求,我局今年下半年对全市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核发的首次申请、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质量开展常态化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全市今年首次申请许可证总数的20%,重新申请许可证总数的10%。

二、职责分工和审核方式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按照本市固定污染源监管的职责分工,推进落实排污许可证质量审核“双百”任务;常态化抽查由我局负责组织开展。质量审核采取区级自查与市级抽查相结合、平台检查与现场核查相结合的方式。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按照重点行业全覆盖且抽查数量不少于核发总数三分之一的原则,组织对已核发的排污许可证开展质量审核自查。我局组织对区级生态环境部门的自查情况开展检查,并按照区域全覆盖且聚焦重点行业的原则,抽取具有代表性的排污许可证开展抽查。

质量审核以平台检查为基础,通过调阅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数据,对排污许可证载明内容开展完整性、规范性和准确性检查。对于平台检查存疑需要现场核实,尤其是排放标准、许可排放量等许可事项存在问题的排污许可证,应组织开展现场核查。

三、质量审核时间安排

(一)区级自查(2022年8月15日前)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按照本通知要求,对照《上海市排污许可证质量审核要点(2022年版)》(详见附件2),自行组织开展辖区内许可证质量审核自查,形成自查报告并报送我局。

(二)市级抽查(2022年9月30日前)

我局组织对各区上报的自查结果进行完整性和规范性检查,并结合常态化抽查工作要求,抽取部分排污许可证开展质量审核。对于存在污染物排放标准等问题的排污许可证,以抽查的方式组织开展现场核查。我局根据抽查和现场核查结果,组织编制全市排污许可证质量审核报告,并将结果书面通报各区生态环境部门。

(三)对照整改(2022年10月31日前)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对照自查和我局抽查结果,及时组织落实整改并形成整改报告报送我局。

四、质量审核内容要求

(一)平台检查内容

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检查排污许可证载明的基本信息、登记事项、许可事项和管理要求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相关管理规定的要求。

检查内容分为必查和选查两类:一是必查内容,主要包括发证条件符合性,管理类别、排放口、污染因子、排放限值和排放量等许可事项准确性,自行监测、执行报告、台账记录和信息公开等主体责任的正确性以及国家管理要求记载的完整性等。二是选查内容,主要包括登记事项完整性和规范性、本市环境管理要求载明情况、核发工作规范性等。

区级自查应针对必查内容开展审核,鼓励对选查内容开展审核。市级抽查对必查内容和选查内容开展全面审核。

(二)现场核查内容

以问题为导向,现场核查排污单位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排放口、排放去向等实际情况是否与排污许可证一致,核查排污单位申报材料和承诺事项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同时,结合政策宣贯,开展帮扶指导,发现并推动解决排污许可证质量核查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机制

排污许可证是对排污单位进行生态环境监管的主要依据,质量审核完成情况已纳入国家对地方污染防治攻坚战考核指标范围。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务必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机制,强化部门联动,明确目标责任,落实专人负责,强化技术支撑,保障工作经费,按时报送进展,及时落实问题整改,确保国家“双百”质量审核任务保质保量完成。

(二)强化问题处理,落实整改闭环

对于质量审核自查和我局抽查通报的问题,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分级分类处理,建立问题台账,实行整改销号,及时组织相关排污单位落实整改,依法开展许可证变更(重新申请),按时完成工作闭环。对许可证质量审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加强总结分析,举一反三,落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技术机构评估责任及核发部门管理责任。发现排污单位、技术机构在排污许可证申领、评估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移送执法部门依法处理,并按规定纳入国家有关信用信息系统向社会公布。

(三)加强工作调度,及时报送结果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分别于8月15日前和10月31日前,将自查结果和整改情况报告的纸质版加盖公章(包括电子版)报送我局。各区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工作调度,全面掌握工作进展,按节点完成目标任务。过程中,我局将按生态环境部调度和报送要求,定期调度各区工作进展并汇总上报生态环境部。对质量审核工作推进滞后和整改不到位的地区,我局将视情况组织开展现场帮扶指导,对有关情况进行通报。

(四)健全长效机制,实施动态更新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健全质量管理长效机制,实施排污许可证动态更新,不断夯实排污许可证质量。在许可证核发阶段,应组织相关要素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联合审查,对首次申请或涉及新改扩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去向变化、排放口数量增加等情形的重新申请应组织开展现场核查,对其中的重点管理排污单位还应组织开展联合现场核查。强化技术评估支撑,加强对技术机构的监督管理,技术机构对其评估意见负责。在证后监管阶段,坚持“以用促发”,落实监管反馈机制,监测、执法等部门发现许可证存在质量问题的,应及时反馈审批部门予以研究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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