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医疗废水、污水处理站周边废气、污水、噪声检测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加强对医疗机构污水、污水处理站废气、污泥排放的控制和管理,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保障人体健康,维护良好的生态环境,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医疗机构污水及污水处理站产生的废气和污泥的污染物控制项目及其排放限值、处理工艺与消毒要求、取样与监测和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
01
术语和定义
医疗机构,指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急救站等。
医疗机构污水,指医疗机构门诊、病房、手术室、各类检验室、病理解剖室、放射室、洗衣房、太平间等处排出的诊疗、生活及粪便污水。当医疗机构其他污水与上述污水混合排出时一律视为医疗机构污水。
污泥,指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栅渣、沉淀污泥和化粪池污泥。
废气,指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有害气体。
02
废水排放要求及监测频次(医院分类执行)
1、传染病及结核病医疗机构执行表1规定;
2、县级或县级以上、≧20张床位的综合医疗机构或其他医疗机构执行表2规定;
3、强调:县级以下或≦20张床位的综合医疗机构或其他医疗机构污水经消毒处理后排放;
废水自行监测频次规定:
控制项目 | 监测频次 |
pH值 | 2次/日 |
COD、SS | 1次/周 |
粪大肠菌群 | 1次/月 |
沙门氏菌 | 4次/年 |
志贺氏菌 | 2次/年 |
结核杆菌 | 结核病医院监测 |
其他污染物 | 4次/年 |
肠道病毒 | 收治传染病人医院检测 |
03
废气排放要求及监测频次:
废气自行监测频次规定:
控制项目 | 监测频次 |
氨 | 3点/次/季 |
硫化氢 | 3点/次/季 |
臭气浓度 | 3点/次/季 |
氯气 | 3点/次/季 |
甲烷 | 如处理站内无法采样可不测 |
备注: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氯气采样方式按无组织废气处理,上风向1点,下风向至少2点,按2点计;
04
污泥控制与处置:
1、栅渣、化粪池和污水处理站污泥属危险废物,应按危险废物进行处理和处置。
2、污泥清淘前应进行监测,达到表4要求。
综上述,结合县级及县级以下(非传染病、结核病医院)医疗机构自行监测能力及委外监测的便利性,建议医疗机构对废水中PH、COD、SS、粪大肠菌群,按照每月一次进行监测,废水中其他指标以及废气指标,按季度进行监测,同时与第三方检测机构按年签订检测协议,以便对每季度针对不同的监测因子予以监测,以满足GB18466-2005《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标准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