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室内环境质量验收检测
1.民用建筑工程及室内装修工程的室内环境质量验收,应在工程完工至少7d以后、工程交付使用前进行。
2.民用建筑工程及其室内装修工程验收时,应检查下列资料:
(1)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工程地点土壤中氡浓度或氡析出率检测报告、工程地点土壤的天然放射性核素镭-226、钍-232、钾-40含量检测报告;
(2)涉及室内新风量的设计、施工文件,以及新风量的检测报告;
(3)涉及室内环境污染控制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工程设计变更文件;
(4)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的污染物含量检测报告、材料进场检验记录、复验报告;
(5)与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有关的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施工记录;
(6)样板间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记录(不做样板间的除外)。
3.民用建筑工程所用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的类别、数量和施工工艺等,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的有关规定。
4.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时,必须进行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检测结果应符合表1A432015-11的规定。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限量 表1A432015-11
污染物 | Ⅰ类民用建筑工程 | Ⅱ类民用建筑工程 | | Ⅰ类民用建筑工程 | Ⅱ类民用建筑工程 |
氡(Bq/m3) | ≤200 | ≤400 | 氨 (mg/m3) | ≤0.2 | ≤0.2 |
甲醛(mg/m3) | ≤0.08 | ≤0.12 | (mg/m3) | ≤0.5 | ≤0.6 |
苯(mg/m3) | ≤0.09 | ≤0.09 |
注:
1.表中污染物浓度测量值,除氡外均指室内测量值扣除同步测定的室外上风向空气测量值(本底值)后的测量值;
2.表中污染物浓度测量值的极限值判定,采用全数值比较法。
5.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空气中甲醛检测,也可采用简便取样仪器检测方法,测量结果在0.01~0.60mg/m3测定范围内的不确定度应小于20%。当发生争议时,应以《公共场所空气中甲醛测定方法》(GB/T18204.26)中酚试剂分光光度法的测定结果为准。
6.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时,应抽检每个建筑单体有代表性的房间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氡、甲醛、苯、TVOC的抽检数量不得少于房间总数的5%,每个建筑单体不得少于3间;房间总数少于3间时,应全数检测。
7.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时,凡进行了样板间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且检测结果合格的,抽检数量减半,并不得少于3间。
8.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时,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点数应按表1A432015-12设置。
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点数设置 表1A432015-12
房间使用面积 (m2) | 检测点数 (个) | 房间使用面积 (m2) | 检测点数 (个) |
<5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