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部:环保验收程序
一、试生产(试运行、试营业)
1、申请:建设单位在试生产(试运行、试营业)前,向项目审批的环保部门书面提出试生产申请。
2、受理:环保主管部门收到试生产申请后,安排现场检查。
3、批准:符合试生产条件的项目,环保部门批准试生产。不符合环保要求的项目,责令限期整改。
二、建设项目环保验收
1、申请:建设单位在项目试生产(试运行、试营业)完成后,向项目审批的环保部门书面提出验收申请。
2、现场检查:收到验收申请后,需要现场检查的,环保部门安排现场检查。
3、委托监测或调查:对主要排放污染物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部门编制验收监测方案,报项目审批的环保部门批准,监测部门按照批准的方案进行监测,并编制验收监测报告(表)。对主要产生生态环境影响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资质的环境监测单位或环评单位编制验收调查报告(表)。
4、提交验收材料:建设单位需要提供的验收材料包括:
①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表)或登记卡;
②验收监测报告(表)或调查报告(表);
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环保局审查批复文件;
④建设项目试生产(运行)环保意见;
⑤其它相关材料。包括:环保设施设计单位资质证书;建设项目工艺流程图;建设项目污染防治设计方案、图纸;环保设施操作、维修规程等环境管理制度;试运行记录;治污工作总结。
5、组织验收:
负责验收的环境行政部门收到达到要求的验收材料后,30日内应组立验收组(或验收委员会)进行现场验收。
6、批准:
对符合验收条件,验收材料齐备,并经下级环保部门提出验收意见的项目,环保局批准验收。对不能验收的项目,责令限期整改。
流程: 建设项目建成 → 提交试生产申请 → 现场检查 → 试生产 → 验收申请 →委托监测 → 监测方案 → 验收监测 → 编制监测报告 → 提交验收资料 → 验收组验收 → 验收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