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检测
为广大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检测(建设管理部门备案用检测报告)
检测标准:《民用建筑室内环境污染物控制规范》
检测参数:苯、总挥发性有机物(TVOC)、甲醛、氨、氡
GB50325-2010《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2010年版)摘要
1、民用建筑工程根据控制室内环境污染的不同要求,划分为以下两类:
Ⅰ类民用建筑工程:住宅、医院、老年建筑、幼儿园、学校教室等民用建筑工程;
Ⅱ类民用建筑工程:办公楼、商店、旅馆、文化娱乐场所、书店、图书馆、展览馆、体育馆、公共交通等候室、餐厅、理发店等民用建筑工程。
2、 民用建筑工程及室内装修工程的室内环境质量验收,应在工程完工至少7天
以后、工程交付使用前进行。
3、 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时,必须进行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检测结果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限量
污染物 | Ⅰ类民用建筑工程 | Ⅱ类民用建筑工程 |
氡(Bq/m³) | ≤200 | ≤400 |
甲醛(mg/m³) | ≤0.08 | ≤0.10 |
苯(mg/m³) | ≤0.09 | ≤0.09 |
氨(mg/m³) | ≤0.2 | ≤0.2 |
TVOC(mg/m³) | ≤0.5 | ≤0.6 |
注:1表中污染物浓度限量,除氡外均应以同步测定的室外上风向空气相应值为空白值。
2表中污染物浓度测量值的极限值判定,采用全数值比较法。
4、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时,应抽检有代表性的房间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抽检数量不得少于5%,并不得少于3间;房间总数少于3间时,应全数检测。
5、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时,凡进行了样板间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且检测结果合格的,抽检数量减半,并不得少于3间。
6、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时,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点数应按照下表设置:
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点数设置
房间使用面积(m²) | 检测点数(个) |
<50 | 1 |
≥50且<100 | 2 |
≥100且<500 | 不少于3 |
≥500且<1000 | 不少于5 |
≥1000且<3000 | 不少于6 |
≥3000 | 每1000m²不少于3 |
7、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时,环境污染物浓度现场检测点应距内墙面不小于0.5米、距楼地面高度0.8-1.5米。检测点应均匀分布,避开通风道和通风口。
8、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中甲醛、苯、氨、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浓度检测时,对采用集中空调的民用建筑工程,应在空调正常运转的条件下进行;对采用自然通风的民用建筑工程,检测应在对外门窗关闭1小时后进行。
9、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中氡浓度检测时,对采用集中空调的民用建筑工程,应在空调正常运转的条件下进行;对采用自然通风的民用建筑工程,应在房间的对外门窗关闭24小时以后进行。
10、当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结果不符合本规范的规定时,应查找原因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可对不合格项进行再次检测。再次检测时,抽检数量应增加一倍,并应包含同类型房间及原不合格房间。再次检测结果全部符合本规范的规定时,应判定为室内环境质量合格。
11、 门窗的关闭指自然关闭状态,不是指刻意采取的严格密封措施。当发生争议时,对外门窗关闭时间以1小时为准。
12、在对甲醛、氨、苯、TVOC取样检测时,装饰装修工程中完成的固定式家具(如固定壁柜、台、床等),应保持正常使用状态(如家具门正常关闭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