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集中式供水项目竣工验收卫生学评价报告

2024-06-26 11:02:07 环境检测 335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

华人民共和国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31号)第八条规定:供水单位新建、改

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应当符合卫生要求,选址和设计审查、竣工验

收必须有建设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参加。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公共饮用水供水

工程项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卫生计生主

管部门参加。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

华人民共和国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31号)第十七条规定:新建、改建、扩

建集中式供水项目时,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做好预防性卫生监督工

作,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的水源水质监测和评价。

《上海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3号)第三

十三条规定:集中式供水项目和涉及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本

市有关规定,由卫生计生部门进行预防性卫生审核。新建、改建、扩建集中式供

水项目的,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阶段提交的材料中,应当包含集中式供水项目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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