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竣工验收卫生学评价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本市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竣工验收卫生学评价的委托和提供。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
事项名称: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竣工验收卫生学评价
三、中介服务依据
(一)中介服 务设定依据
《上海市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 70 号)第
七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在竣工验收阶段提交的材料
中,包含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竣工验收卫生学评价报告的内容。卫生学评价报告应
当由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能力的卫生学评价机构出具。
《关于发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等 3 项卫生行业标准通
告》(卫通〔2012〕16 号)发布卫生行业标准《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
规范》(WS 394-2012)。其第 5 章规定:应建立集中空调系统卫生档案,档案应
包括卫生学检测或评价报告书内容。
《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项目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规范(2019 年
版)〉的通知》(沪卫计监督〔2019〕2 号,以下简称“《规范》”)中规定:相关
公共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参照《规范》出具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报告。市、
区卫生行政部门参照《规范》,对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审核中相关集中空调通风
系统卫生学评价报告进行审核。
(二)中介服务技术依据
中介服务技术依据见附录 8。
四、中介服务范围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竣工验收卫生学评价的范围是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
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
五、中介服务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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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竣工验收卫生学评价的对象是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
设计、卫生管理和卫生质量。
六、中介服务内容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竣工验收卫生学评价的内容是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
设计、卫生管理和卫生质量的合规性评价。具体如下:
(一)卫生设计的合规性评价
1.空调风系统,包括:新风、送风、回风和排风系统。
2.空调水系统,包括:冷凝水系统、冷却水系统、加湿水系统。
(二)卫生管理的合规性评价
1.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制度,包括:卫生巡检、卫生培训、卫生检测、
清洗消毒、档案管理。
2.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应急预案,包括:责任部门和责任人、隔离控制措施、
运行方案、清洗消毒方案、风险评估、应急演练。
(三)卫生质量的合规性评价
1.易引起污染的部位或部件卫生状况,包括:新风口,机组、机房,盘管,
冷凝水管水封、排水管、凝水盘,加湿(除湿)设备、加湿设备水源,风管管体、
内部、检修(查)口,送风口、回风口和排风口,空气过滤器和过滤网,冷却水
系统。
2.卫生指标检测结果,包括:送风中细菌总数、真菌总数、β-溶血性链球
菌、嗜肺军团菌(非必测指标)、可吸入颗粒物(PM10),风管内细菌总数、真菌
总数、积尘量,新风量(由于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准确检测时,可用二氧化碳浓度
检测替代),冷凝水中嗜肺军团菌、冷却水中嗜肺军团菌、加湿设备水中嗜肺军
团菌、加湿设备水源水质(《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表 1、表 2
中的指标),室内温度、相对湿度、风速,空调运行时室内噪声与空调关闭时室
内噪声的差值(有睡眠、休憩需求的场所检测指标)。
七、中介服务方法
根据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学特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竣工验收卫生学评
价一般采用检查表法、现场调查法、检测检验法、专家会商法等方法进行定性和
定量评价。必要时也可采用其他评价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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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表法:依据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要求,以及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健康危
害事故案例等,通过对评价项目的分析和研究,列出检查单元、检查部位、检查
项目、检查内容、检查要求等编制成表,逐项检查符合情况,确定评价项目存在
的问题、缺陷和潜在健康危害。
现场调查法:采用现场卫生学调查方法,了解评价项目状况及周边环境、运
行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健康危害因素及影响程度、卫生管理、卫生设施配置等情况。
检测检验法:依据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要求,通过现场检测和实验室分析,
对评价项目健康危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以及卫生设施的效果进行评定。
专家会商法:通过专家集体讨论的形式进行评估,主要由参与会商的专家根
据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内容及相关信息,结合自身的知识和经验进行充分讨论,
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设置、管理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八、中介服务结论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竣工验收卫生学评价结论如下:
1.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风系统、水系统的卫生设计是否符合集中空调通风系
统的卫生要求;
2.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管理制度、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应急预案和卫生
档案等内容是否符合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要求;
3.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易引起污染的部位或部件卫生状况、卫生指标检测结
果是否符合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要求。
九、法律效力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竣工验收卫生学评价报告是本市工程建设项目综合竣工
验收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