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J1105-2020:医疗机构排污许检测报告
医疗机构排污许检测报告规范适用范围
该标准适用于医疗机构排污单位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以及产生的危险废物的排污许可管理。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对床位500张以上的(不含专科医院8415中的精神病、康复和运动康复医院以及疗养院8416)医疗机构实行重点管理;对床位100张及以上的专科医院8415(精神病、康复和运动康复医院)以及疗养院8416,床位100张及以上500张以下的综合医院8411、中医医院8412、中西医结合医院8413、民族医院8414、专科医院8415(不含精神病、康复和运动康复医院)实行简化管理。
行业主要污染物确定
医疗机构排污单位排放污水主要为门诊、病房、手术室、检验室、病理解剖室、放射室等从事诊疗活动的各科室,以及洗衣房、太平间、消毒供应中心、医疗废物暂存间等处排出的诊疗、生活及粪便污水,主要特征污染物包括粪大肠菌群数、肠道致病菌、肠道病毒、结核杆菌和总余氯等。医疗机构污水许可排放管理依据《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浓度限值,医疗机构排污单位水污染物不许可排放量。
医疗机构排污单位废气主要为污水处理站废气,主要污染物包括硫化氢、甲烷、氨、氯气等。医疗机构废气许可排放管理依据《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有组织排放速率限值参考《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
医疗机构排污单位产生的危险废物主要包括医疗废物、废药物、药品和污水处理站污泥,危险废物应分类收集包装,交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许可排放量为0。
排放口类型和管理要求
“医疗机构技术规范”将医疗机构排污单位的污水排放口管理类型分为主要排放口和一般排放口两类。其中,实行重点管理排污单位的污水总排放口为主要排放口,实行简化管理排污单位污水总排放口为一般排放口。涉及含第一类污染物的特殊医疗污水的科室或设施排放口为主要排放口,特殊医疗污水应进行相应预处理后,再与其他医疗污水合并处理,传染性特殊医疗污水仅说明预处理情况。单独的生活污水排放口直接排入环境水体的为一般排放口,排入城镇集中污水处理设施的仅说明排放去向。
医疗机构排污单位的污水处理站废气排放口为一般排放口。
排放限值要求
医疗机构排污单位的医疗污水仅许可排放浓度,不设置许可排放量要求,浓度限值依据GB18466或地方标准取严确定。医疗机构污水处理站废气许可排放浓度,无组织排放的浓度限值按照GB18466确定;有组织排放的速率限值按照GB14554确定。
固体废物管理要求
医疗机构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固体废物主要包括医疗废物和污水处理站污泥。
医疗废物管理应符合以下要求:a)医疗机构排污单位必须建有规范的医疗废物暂存间,医疗废物暂存间的建设与管理应符合GB18597的要求;b)应按照分类记录医疗废物、废药物、药品和污水处理站污泥的产生量、贮存量和转移量,并向全国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报送相关数据;c)各类危险废物应分类收集、分类存放,按类别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包装物或密闭容器内,应当符合HJ421要求;d)医疗废物暂存间应及时清运;e)医疗废物转移过程中执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废药物、药品和污水处理站污泥转移处置过程中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污水处理站污泥应经过消毒处理,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收运处置;污泥清掏前需按照GB18466要求进行监测。
自行监测的要求
该标准依据GB18466管理要求提出了排污单位制定自行监测方案的要求,明确了监测点位、监测指标、监测频次。医疗机构排污单位污水总排放口须安装自动监测设备。污水直接排放的医疗机构粪大肠菌群数每月监测不得少于1次;采用含氯消毒剂消毒时,接触池出口总余氯每日监测不得少于2次;肠道致病菌主要监测沙门氏菌、志贺氏菌,沙门氏菌的监测,每季度不少于1次,志贺氏菌的监测,每年不少于2次;肠道病毒每年监测不少于2次;pH值每日监测不少于2次,化学需氧量和悬浮物每周监测1次,其他污染物每季度监测不少于1次。污水间接排放的医疗机构在污水总排放口对氨氮、肠道致病菌、肠道病毒、色度、总余氯等污染物无监测要求。污水处理站废气每季度监测1次。
台账记录和执行报告管理要求
医疗机构排污单位应记录环境管理台账,主要记录内容包括: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信息、危险废物管理信息和监测记录信息。其中,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信息记录频次为每日1次,实施简化管理的医疗机构可延长至每周1次;危险废物管理信息记录频次为每日1次;监测记录信息依据污染物的监测频次要求记录。
实行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提交年度执行报告和季度执行报告。年度执行报告内容应包括:排污单位基本信息、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自行监测情况、台账管理情况、实际排放情况及合规判定分析、信息公开情况、排污单位内部环境管理体系建设与运行情况、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其他内容执行情况、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结论和附件附图要求。季度执行报告至少包括年度执行报告中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主要污染物的实际排放情况及合规判定分析等内容。
实行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可以仅提交年度执行报告,年度执行报告至少应包括排污单位基本情况、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自行监测执行情况、环境管理台账执行情况、实际排放情况及合规判定分析、结论等。
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
医疗机构排污单位一般排放口、无组织排放,以及科室或设施排放口的实际排放量不进行核算。污水污染物的实际排放量采用实测法进行核算。危险废物的产生量、贮存量和转移量应选取合理的计量称重设备,按照实际情况进行称重核算。
合规判定方法
合规性判定主要包括许可事项合规判定和管理要求合规判定。许可事项是指排污单位排污口位置和数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污染物种类、排放限值符合许可证规定。其中,排放限值合规是指排污单位的实际排放浓度(或排放速率)满足许可排放限值要求。环境管理要求合规是指排污单位按许可证规定落实危险废物贮存、转移管理要求以及自行监测、台账记录、执行报告、信息公开等环境管理要求。
常见十五问解析
1、本标准适用范围是什么?社区医疗机构、街道和乡镇卫生院、妇幼保健院以及体检中心等是否纳入本标准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的医疗机构排污单位指依法定程序设立的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院、专科医院和疗养院等,国民经济代码包括综合医院8411、中医医院8412、中西医结合医院8413、民族医院8414、专科医院8415和疗养院8416等。社区医疗机构、街道和乡镇卫生院、妇幼保健院以及体检中心等不属于本标准适用范围,其中妇幼保健院指“非医院的妇女及婴幼儿保健活动”根据名录不纳入排污许可管理。
2、哪些医疗机构应实施排污许可重点管理?
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床位500张及以上的医疗机构(不含专科医院8415中的精神病、康复和运动康复医院以及疗养院8416)应实施重点管理。实行重点管理的医疗机构排污单位在台账记录和执行报告等方面的管理要求较为严格。
3、医疗机构排污单位申请时需要提交哪些图件?
排污单位在申请排污许可证时,需提交污水处理工艺流程图和院区平面布置图。污水处理流程图应包括工艺名称和处理规模;院区平面布置图应至少包括主体设施、公辅设施,以及危废暂存间、污水处理站等环保设施,同时注明院区雨水和污水收集和运输走向、排放口位置及排放去向等内容。
4、医疗机构排污单位填报时,原辅料信息填报哪些内容?
排污单位主要原辅材料信息仅填报污水及废气处理过程中添加的化学药剂等辅料信息。
5、如何识别医疗机构排污单位的主要排放口和一般排放口?
重点管理排污单位的污水总排放口和涉及一类污染物的科室或设施排放口为主要排放口;简化管理排污单位的污水总排放口为一般排放口;单独的生活污水排放口直接排入环境水体的为一般排放口。医疗机构排污单位污水处理站废气排放口为一般排放口,锅炉的废气排放口分类参考《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锅炉》(HJ953)。
6、医疗机构排污单位废水许可哪些内容?
医疗机构排污单位对医疗污水仅许可排放浓度,不许可排放量;单独排入城镇集中污水处理设施的生活污水不规定许可排放浓度和许可排放量。污水总排口的纳入许可限值管理的水污染物主要有粪大肠菌群数、肠道致病菌、肠道病毒、化学需氧量、氨氮、pH值、悬浮物、五日生化需氧量、动植物油、石油类、阴离子表面活性剂、挥发酚、色度、总氰化物、总余氯;传染病、结核病专科医疗机构还应将结核杆菌纳入许可管理。此外,对于检验室、实验室、放射科、口腔科等产生的含第一类污染物的特殊医疗污水,应在科室或设施排放口对第一类污染物进行浓度限值管理。
7、医疗机构排污单位废水排放浓度的执行标准?
传染病和结核病专科医疗机构排污单位,污水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按照《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中的表1确定;非传染病和结核病专科医院的医疗机构排污单位,污水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按照GB18466中的表2确定。
8、在出现重大疫情的情况下,无感染性疾病科的医疗机构被指定为传染病定点收治医院,在排污许可管理过程中对该类医院是否有特殊管理要求?排放标准是否改变?
根据排污许可证管理要求,应将传染病房污水与非传染病房污水分开,传染病房的污水、粪便经过单独的消毒设施处理后方可与其他污水合并处理。考虑到疫情期间医疗机构没有充足的时间进行污水处理设施改造,在污水处理过程中应按GB18466中传染病医疗机构的要求加强对医疗污水的消毒工作,疫情期间应提高监测频次,并做好相关的台账记录。排放标准仍按原标准执行。
9、医疗机构排污单位废气许可哪些内容?
医疗机构排污单位主要对污水处理站废气的排放浓度进行许可限值管理,纳入管理的污染物指标包括氨、硫化氢、臭气浓度、甲烷和氯气。医疗机构排污单位的锅炉废气的许可内容参考HJ953,不在本标准范围内。
10、医疗机构污水处理站废气排放浓度的执行标准?
医疗机构排污单位的污水处理站废气许可排放限值根据排放形式进行区分,无组织排放的浓度限值执行GB18466;有组织排放的速率限值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
11、医疗机构排污单位危险废物许可哪些内容?
医疗机构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危险废物包括医疗废物(HW01)、废药物、药品(HW03)和污水处理站污泥,需按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和GB18466的要求进行管理、贮存和转移,按照规定危险废物不允许排放,许可排放量为0。
12、医疗机构排污单位产生的生活废水排至城镇污水处理厂,是否需要进行监测?
单独排入城镇集中污水处理设施的生活污水仅说明排放去向,不需要许可浓度,也不需要开展自行监测;如生活污水与医疗污水混合排放,则按医疗污水进行管理,依据GB18466和本标准的要求开展自行监测。
13、医疗机构排污单位应开展哪些项目的自动监测?
医疗机构排污单位应对流量进行自动监测,设区的市级及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明确要求安装在线监测设备的,须采取在线监测。
14、实行重点管理的医疗机构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应记录哪些内容?记录频次有什么要求?与简化管理的区别?
实行重点管理的医疗机构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应记录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信息、危险废物管理信息和监测记录信息。其中,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信息主要记录处理水量、污染物排放浓度、药剂投放情况以及设施运维记录,记录频次为1次/天;危险废物管理信息主要记录危险废物种类、产生量、转移量、处理消毒情况、处理人员和运输人员等,记录频次为1次/天;监测信息主要记录监测时间、监测点位和污染物排放浓度等,记录频次依据监测频次确定。实行简化管理的区别主要在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信息,主要记录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状态和药剂投放情况等,记录频次为1次/周,其他与重点管理一致。
15、医疗机构排污单位应提交哪些执行报告?
实施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提交年度执行报告和季度执行报告,实行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应提交年度执行报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环境管理需求,可要求排污单位上报季度/月度执行报告,并在排污许可证中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