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J 945.3-2020 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制订技术导则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地方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制订的基本原则和技术路线、主要技术内容的确定、标准实施的成本效益分析,以及标准文本结构与标准编制说明主要内容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地方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修订。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HJ 2.3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表水环境
HJ 945.2 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制订技术导则
《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国环规科技〔2017〕1 号)
《水体达标方案编制技术指南(试行)》(环办污防函〔2016〕563 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环境水体 environmental water bodies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海域水体,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水体。
3.2
流域 watersheds
地表水分水线所包括的集水区或汇水区范围。
3.3
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water pollutant discharge standards
为改善环境质量,结合技术、经济条件和环境特点,对污染源直接或间接排入环境水体中的水污染物种类、浓度和数量等限值,以及对环境造成危害的其他因素、监控方式与监测方法等所做出的限制性规定。
3.4
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water pollutant discharge standards in watersheds
根据特定流域的水环境质量改善需求,针对流域范围内污染源制订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3.5
水环境保护目标 water environment protection target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饮用水取水口,涉水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重要湿地、重点保护与珍稀水生生物的栖息地、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及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等渔业水体,以及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等。
3.6
流域允许排放量 permitted discharge quantity of pollutants of watershed
在考虑流域生态因素、设计水文条件和排污口空间分布的情况下,为实现流域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流域允许排放的最大污染负荷量。
3.7
安全余量 margin of safety
考虑污染负荷和受纳水体水环境质量之间关系的不确定因素,为保障受纳水体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安全而预留的负荷量。
4 基本原则
4.1 生态安全优先性原则
以维护流域生态功能、确保流域生态安全为导向,针对实际问题,提出较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更严格的排放控制要求。
4.2 技术经济可行性原则
对基于水环境质量改善需求提出的排放限值进行技术经济论证,给出达标技术路线和经济成本等可行性分析。对于存在达标困难的污染源,可提出分期实施的排放控制要求设置方案。
4.3 分区分类差别化原则
区分不同区域,综合考虑环境水体特征、水环境质量改善需求和污染源分布特点,对污染源排放的不同水污染物规定加强保护、严格控制和一般控制等有差别的排放控制要求。
4.4 限值推导科学性原则
开展流域范围内环境水体、污染源的调查分析,坚持因地制宜,合理确定相关参数,通过选择适用方法和模型等方式科学确定基于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排放限值。
4.5 综合施策系统性原则
统筹推进污染减排和生态增容。分析实施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预期可实现的环境效益,对于环境效益作用不明显的,重点提出非点源减排和保障生态流量及采取水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等要求。
5 技术路线
5.1 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制修订参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的要求开展各阶段工作。
5.2 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制修订的主要技术工作内容包括流域调查、区域分析与环境特征污染物识别、污染源调查与排放特征污染物识别、基于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排放限值分析、排放限值的技术经济论证与实施方案设计、标准实施的环境效益与减排增容需求分析、标准文本和编制说明编写等,技术路线见图 1。
6 主要技术内容的确定
6.1 流域调查、区域分析及环境水体特征污染物识别
6.1.1 流域范围界定。应明确规定标准适用的区域范围,可以附录形式给出标准适用的流域区域地 图,并附行政区域名称。
6.1.2流域环境调查与评价。调查流域水系、干流与支流近五年的水文、水质、汇水区、入河排污口等信息,具体可参照 HJ 2.3 和《水体达标方案编制技术指南(试行)》中相关要求,采用资料收集、现场监测、无人机或卫星遥感遥测等方法进行。水质评价一般采用单因子标准指数法评价。
6.1.3 区分不同区域,实施差别化的保护或排放控制要求。
6.1.3.1 对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须严格保护区域,以及地方自行确 定的其他水环境质量要求较高的区域,应加强保护,特别是加强对各类水环境保护目标的保护。除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外,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可对加强保护区域提出不得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污染源不得以任何方式直接向该区域排放水污染物等要求。还可根据需要将距离干流或干流的某一段以及湖泊水库沿岸一定距离以内的区域作为缓冲带,实施加强保护。需要划定缓冲带的干流(或河段)、湖泊水库的名单,以及缓冲带具体范围可在标准中给出或规定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自行确定并报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及向社会公开。
6.1.3.2 沿加强保护区域(6.1.3.1 中区域)汇水支流上溯一定距离的汇水区域,对污染源排放应实施严格控制。排放限值应基于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而制定。
6.1.3.3 除 6.1.3.1 和 6.1.3.2 以外的流域其他区域,对污染源排放应实施一般控制。
6.1.4 流域环境特征污染物识别。主要包括水质超标污染物、存在超标风险的污染物,以及其他特 征污染物。水质超标污染物为近五年来年均值曾出现超标的污染物。存在超标风险的污染物是指虽 然没有出现水质超标现象,但近五年来年均值呈现上升趋势的污染物。
6.2 污染源调查与排放特征污染物识别
6.2.1 污染源调查
6.2.1.1 调查流域各类污染源的污染物产排污特征和入河排污口信息,包括污染源名称、排放口位置、排放去向、入河排污口位置、排放浓度水平、废水排放量和污染物排放量等信息。
6.2.1.2 污染源分为点源和非点源。分别核算点源和非点源的排放量和入河量。
6.2.1.3 点源调查内容与方法可参照 HJ 945.2 执行。
6.2.2 排放特征污染物识别和点源排放情况分析
6.2.2.1 汇总各污染源排放污染物,作为流域污染源的排放特征污染物。
6.2.2.2 针对每种关注污染物,统计分析各类污染源的污染物排放量占总排放量的比例,并进行排序。
6.2.2.3 如点源污染物排放量占各类污染源(点源和非点源)排放量比例较低,可不制订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6.2.2.4 明确点源现行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评估点源执行现行排放标准的达标情况。
6.2.3 污染源水污染防治技术状况调查